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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2项细则修订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6-11-29 10:56

28日,14届2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的《办法》通过22项细则的修订,实现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进一步提高工业转型升级基金的引导作用。

据介绍,去年10月,经市政府同意,市工信委印发了《办法》。12月18日,工业转型升级母基金公司正式成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聚焦主业,积极探索多种金融创新模式,助推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先后出资2亿元入股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遴选出10家符合条件的优秀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一批拟设立子基金5家,投资总规模达16.2亿元,其中母基金公司出资3.8亿元,撬动社会资本3.26倍。

去年底,国家、省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本次修订就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办法》的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方面,实现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进一步提高工业转型升级基金的引导作用。2015年底,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先后出台的文件均要求“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原《办法》中规定“当子基金清算时,子基金剩余财产优先清偿母基金”与此有所冲突。为进一步提高工业转型升级基金的引导作用,本次修订实现了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同股同权”。

另一方面,《办法》进一步确定公司制引导基金的责权利,完善引导基金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国家、省财政部门出台的最新文件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终止和退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引导基金的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

根据国家、省财政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工业实际情况,本次对原《办法》进行了22项修订,包含多项重点规定。

——为支持广州市企业跨地区并购重组,实现低成本跨越式发展,将原《办法》中“子基金必须全部投资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修订为“子基金原则上应全部投资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对于由注册地在广州市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牵头设立的产业链并购重组子基金可适当放宽投资范围,但投资于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的投资金额比例不应低于60%,且对非广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投资必须达到第一大股东”。

——为有效放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效应,更好地推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产业融合,将原《办法》中“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选方式选择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修订为“通过以下方式选择确定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母基金公司与基金发起人旗下具有私募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共同作为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方式;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

下一步,市工信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落实《办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工业技术改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不断提升广州市工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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